一、荷苞嶼原乃一大湖也,自康熙年間以來,附近田園皆賴湖水灌溉,以潤禾苗。後人民知附近田園甚得湖水之利,暫暫〔漸漸〕耕墾,愈墾愈多,計開墾人民,屈指而算十三庄也。故湖水聽農民引取,此其故矣。


二、康熙年間,清國政府巡地方,見此湖可為魚塭,於是築堤岸,蓄水養魚,湖水仍舊聽十三庄農民引取,以灌田園。其每年出息財利,存為國用政,荷苞嶼之館名曰隆恩,於茲始矣。


三、自康熙年間,荷苞嶼設建以來,借貸富豪,掌理徵收塭稅,配納臺灣鎮中營存庫,為兵餉之需,延及數十餘年,農民樂業,各無引水口角生端之事矣。


四、從來荷苞嶼水本聽農民引取灌溉田園,不意乾隆五十四年,新貸塭戶王行己恃官勢,高築塭岸,聚水養魚,不肯灌溉田園,致令農物枯稿,供課無資。不得已,十三庄人民僉議具呈控告,訟近三年,至今五十七年,蒙提督憲臺飭縣斷定章程,照舊例再定一月、五月、六月、七月、八月、九月,若遇旱魃,准農民在塭內引水以救五穀,以資供課,不得私閉,各宜從令。


五、自乾隆五十七年提督憲臺定案以後,塭戶凜遵,農民樂業。詎料同治八年再換塭戶陳福財,恃勢橫佔,私築大岸一條,戽門二個,將嶼水填禁。適值天旱,五穀枯稿,農民無處引水,無奈十三庄人民僉議具稟,蒙憲臺斷案,照依督憲前定事款,毋得禁閉,各宜遵諭。


六、自同治八年蒙嘉義縣再斷以來,仍舊聽農民引水灌溉田園,及今三十餘年,章程無改,農民依舊在塭內引水,無有阻擋,蓋遵前時官斷,莫敢或違,有如是矣。


明治三十五年十二月
大槺榔區長 侯取(印)
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派出所 □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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